2022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以下是奖助学金设置情况,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最新消息为准。


说明: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常为20000元/年,学业奖学金基本全日制学生全覆盖(一等8000元左右,二等5000元左右,三等3000元左右),国家助学金通常为6000元/年,学校奖助学金由院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一、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国家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实施办法请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相关通知。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组织预算方案制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有关单位上报基础数据;会同财务处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市教委审定并下达学校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市教委审定并下达学校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市教委审定并下达学校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为:国家一等助学金3900元,占30%,国家二等助学金3300元,占40%,国家三等助学金2700元,占30%。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市教委审定并下达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业奖学金(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第八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大学生〔2018〕2号)、《关于印发<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大学生〔2018〕3号)、《关于印发<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大学生〔2018〕4号)、《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研究生院〔2019〕19号)、《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研究生院〔2019〕20号、《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研究生院〔20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天津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天津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pdf


5.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pdf


6.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pdf


7.天津医科大学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pdf


8.天津医科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pdf


二、天津医科大学简介


天津医科大学(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TMU”,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是国家“世界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入选国家“2011计划”牵头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来华 留学示范基地建设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最早批准试办八年制的2所医学院校之一,首批试办七年制的15所医学院校之一,为 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成员单位。 


天津医科大学前身天津医学院创建于1951年,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1994年6月,天津医学院与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组建成立天津医科大学。1996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9月,学校入选首批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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