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单招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方式之一,凡是在高职单招中发生舞弊行为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醒广大考生遵守考场纪律,严格按要求诚信参加考试,切勿参与、实施舞弊行为。

考试作为人才培养与选拔的一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关系国运的兴衰和社会文明的进程。考试舞弊作为伴随考试一起发展的附生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复杂化和多发性。考试舞弊行为尤其是在重大考试中的舞弊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人才选拔机制、公平竞争的原则、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善良风俗,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分析考试舞弊现象泛滥的原因,现实利益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诚信的缺失是其存在的因素,但最重要的还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法律抑制机制,尤其是缺乏刑事法律的规制。虽然国家就考试舞弊行为出台了一些禁止性条文,但其大部分缺乏必要的法定形式,权威性和威慑力不足,不能有效地抑制考试舞弊行为的再生。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是必要且可行的,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是与社会的普遍期望相一致的,是与我国历史上及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模式相吻合的。希望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重大考试舞弊罪,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使舞弊者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有效规制,保证我国的考试制度能够在公平、公正、有序的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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